原标题:楼上私改群租房 邻居不堪其扰 《民法典》:相邻业主除向当地房管部门投诉外,也可通过法律途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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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楼上的房间里噪音不断,早晚尤其严重,家住昆明东寺人家小区某单元6楼的住户不堪其扰报了警。之后,该住户才知道,7楼的房屋已成了群租房。
事件 三室一厅被分8间房群租
2月7日晚,由于7楼传来的噪音实在太吵,6楼住户报了警。等民警敲开7楼房门后,眼前的景象让大家傻了眼。7楼这套原本139平方米的三室一厅住房,现在开门后只剩下了一条很窄的通道,两侧全被改建成了小房间。
“原本的客厅没有任何隔断,楼上的客厅被隔成4间,厨房看不到,主卧本来只有一间房,被隔成了两间。”6楼住户吐槽说。
当晚,民警登记了7楼住房内两间小房间里人员的身份信息,并询问了房屋来源。原来,7楼住房内的人员都是租户,他们是通过微信租的房。6楼住户这才明白为什么楼上会这么吵。
“从早吵到晚,走路、蹦跳、摔门、砸门,基本都会闹到凌晨。早上7时不到就开始闹,楼下的人根本没办法好好居住。”6楼住户认为,自己居住的小区性质是住宅,楼上改成群租房,势必会影响房屋原本的结构和承重,而且在新闻报道中,群租房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不在少数。
“私搭乱建的隔断特别容易起火,电线也都暴露在外面,一旦起火,火势蔓延得非常快,而且厨房也被包在里面,如果火再烧到煤气管,后果不堪设想。这样的隐患就在我家楼上,不知什么时候能解决。”楼下住户担忧道。
进展 住建部门责令群租房整改
2月15日上午,楼下住户将情况反馈到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局房屋租赁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员回复称,他们接到投诉后已展开调查,了解到7楼业主将房屋出租给一名谢姓男子,该男子作为二房东,又将房屋隔断分租了出去。目前,住建部门已对这处群租房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
“我们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因为业主的电话打不通,我们打电话通知了二房东,说明了情况,告知他存在违反《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行为。住房是不准分隔搭建后出租的,他在电话中承认是分隔出租了,我们通知他整改。”西山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说。
这套原本三室一厅的住房,被分隔出8个房间,对这一违法行为,西山区住建部门也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及相关情况抄告给了西山区城管部门。
执法人员表示,接到楼下住户投诉后,他们多次到现场走访,但都无人开门。联系房屋业主,但其一直拒接电话,联系对外分租的二房东,这名谢姓男子一直以不在昆明为由,不肯前来开门。
“对于这种情况,城管部门将联合住建、公安等部门再次进行入户调查,如该业主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将立即下达处罚决定。”城管执法人员称。
记者打通了该房屋业主罗某的电话,他表示不太清楚房屋被群租的情况。“这套房子已经租出去2年多了,当时是签了合同的,他说是做库房,偶尔会有看库房的人要住。至于被分隔出租,我是没有什么责任的。”罗某说。
释法 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出租属违法行为
对于群租房,这些相邻业主难道真的没有办法制止吗?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飞认为,群租房将住宅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的方式,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应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近些年,由群租房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和各类纠纷矛盾屡见不鲜。对于业主来说,不是完全没有责任的,他需要对所出租的房屋进行监督,负责房屋及其提供设施设备的安全,要尽到义务。
此外,群租房因居住人员较多且管理不规范,容易滋生治安问题,可能对相邻业主的生活产生妨碍和侵害,《民法典》对相邻权也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若群租房产生噪音等影响相邻业主的生活,相邻业主除了向当地房管部门投诉外,也可通过法律途经来维权。(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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