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市景
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或者被激励对象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4.94 元/股调整为 14.44 元/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6.06 元/股调整为 15.56 元/股。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贺强、周国云、曹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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